第一条上海市社区文艺指导员是以公益性、普惠性、服务性为导向,以协助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文化馆(站)开展群众文化活动、大力繁荣群众文化为己任的文化艺术工作者。
第二条报考社区文艺指导员的基本条件:
1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化艺术素养,有志于从事群众文化建设者;
2、有中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者;
3、身体健康,能胜任正常工作者。
第三条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人员,且符合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者,均可报考社区文艺指导员:
1、本市专业文艺团体的演职人员;
2、本市工、青、妇等社会团体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职人员;
3、本市社会各界具有文化专门技能,能够胜任社区文化活动的策划、组织、辅导、培训以及创作指导工作的专门人才;
4、本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专业文艺工作者。
第四条报考人员可直接向上海东方社区文化艺术指导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,设在上海市群众艺术馆内)索取和填报“申报表”,也可向所在单位报名,由所在单位统一填报推荐名册和“申报表”,送“中心”审核。
第五条经“中心”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,由“中心”负责进行对口培训。培训主要内容为:
1、社区文化工作的管理;
2、社区文艺指导员的性质与任务;
3、常用文化艺术门类(音乐、舞蹈、戏曲、书画)的普及教育及赏析;
4、社区文艺编创和文艺指导的方法;
5、社区文化活动的导演、组织与策划。
培训实行集中上课和组织到社区实习等形式,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。
第六条凡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者,经“中心”报市文广局审批后,颁发由市文广局统一印制的“上海市社区文艺指导员”聘书。
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。
第八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。
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
2006年5月